1、 競業禁止的對象如何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競爭上崗。競業禁止的范圍、地區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二,競業限制協議的主要條款對于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一份完整的競業禁止協議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競業禁止人員的范圍: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實際上僅限于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核心技術的人員,不適用于每一個勞動者;原則上,競業限制的范圍和地區應當限定在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區;
3。競業限制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4。競業限制補償:競業限制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由于協議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范圍大大縮小,甚至失業,因此有必要對勞動者進行補償。法律上沒有具體的補償標準,實踐中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違約責任: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法律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標準,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以上是編輯對“如何界定競爭限制對象”的回答律師網. 可以理解,競業限制的對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其他法律知識,我們還提供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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