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方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時,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件的一方
2.對管轄權的異議的對象是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提交答辯書的期限內。
上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后,應仔細審查。審查后,如果認為異議成立,則應裁定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如果認為異議站不住腳,應裁定駁回該異議。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當事人不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被起訴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一方當事人就管轄權問題提出的上訴不應影響案件所針對的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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