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轄權異議裁決期有多長
(1)提出。在收到投訴后15天的答復期內
(2)審判。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后的15天內完成聽證。如果當事人拒絕接受管轄權異議裁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第二審法院應當在立案后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時,應當自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這一規定存在邏輯錯誤,因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只有被告提出抗辯;其次,該規定也缺乏靈活性。例如,共同訴訟人和中途參與訴訟的第三方應何時提交?在這方面,應為不同主題制定靈活的規定。有學者建議,借鑒國外立法經驗,一般規定當事人應在案件審理前或法庭辯論結束后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任何中途參與訴訟的當事人都可以作出特別規定,即在收到法院正式通知可以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后10天內提出管轄權異議。二、什么是管轄權
管轄權是指民事法院在確定民事法院具有管轄權后決定哪個“民事法院”將審理訴訟的權力,因此管轄權也被稱為“特定管轄權”。從上面可以看出,只有有管轄權,才有管轄權;如果沒有管轄權,則無需討論是否有管轄權。
要對案件擁有管轄權,法院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法院對所涉案件具有“主體管轄權”,即法院有權審理這類案件;同時,法院還需要對案件當事人擁有“屬人管轄權”,即法院有權對涉及訴訟的當事人作出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決定。
這也是主權國家的基本權利之一。即國家對其領土上的所有人和物行使管轄權的權利。除了管轄權之外,還有獨立、平等和自衛的權利。獨立是指一個國家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處理內政部的外交事務,而不受其他國家的控制或干涉。平等權意味著所有國家在國際法中享有平等地位。自衛權是一個國家捍衛自身生存和獨立的權利。各國在享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有義務不侵犯其他國家,不干涉其內政、外交和和平解決國家間爭端。什么是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被起訴法院或案件移交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被起訴法院或者案件移交法院提出的意見或主張。
主要有三種管轄權定義:學術界的異議:一是指本案被告在民事訴訟中對被告法院管轄權的質疑;二是指當事人認為法院或法院移交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法院提出的反對管轄權的意見和主張;三是指當事人提出的受理案件的一審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這些定義的重點在于定義其主體和客體的范圍。筆者認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采用廣義的概念,因為管轄權異議制度的建立是為了監督法院行使管轄權,從而確保管轄權制度作為訴訟開始的正常運行,從而在訴訟的各個方面實現程序正義,而不是為一方創造某種權利;對于管轄權異議的對象,應從訴訟經濟的角度考慮作出相應的限制,排除當事人對指定管轄權的異議和法院依職權移交管轄權的,即管轄權異議對象包括區域管轄權、層級管轄權,管轄權的轉移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的管轄權轉移,這些管轄權規則都發生在一審程序中。因此,本文采用第三種定義,即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提出的受理案件的一審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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