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風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簽訂勞動合同,主要風險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適用,將侵害勞動者應有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終止、終止勞動關系,變更、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將勞動者要求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勞動報酬等情況如實告知勞動者;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者直接相關的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簽訂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屬于勞動法的范疇;勞動合同是建立民事法律關系和經濟法律關系的基礎,屬于民法和經濟法的范疇。
2。對合同主體的不同要求。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公民和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和法人,勞動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雙方的關系是從屬的。勞動合同主體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獨立平等的主體,以各自的名義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動合同中不需要明確這一點。5確定報酬的原則是不同的。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的數量、質量和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和勞動福利,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動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簽訂勞動合同,主要風險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適用,將侵害勞動者應有的利益。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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