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解決解除勞動合同糾紛?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仲裁委員會撤銷后,勞動者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如果裁決只有程序上的缺陷,仲裁期間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可以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如果裁決有實質性問題,應當按照正常提供勞動的工資標準計算。用人單位未事先與工會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視為違法。但考慮到《勞動合同法》剛剛實施,征求工會意見的標準暫時可以適當放寬。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或者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競業禁止條款對勞動者不再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并告知勞動者某項技術不再需要保密的,視為競業限制協議對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但是,勞動者在協議履行期間要求賠償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支持。用人單位招用非京籍人員在本市辦理戶籍的,雙方明確約定給予特殊待遇,約定服務期限和違約責任。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認定該協議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而無效,不予支持。
6。《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期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者以用人單位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第二,如何確認勞動關系。勞動者與一個用人單位(包括下崗職工、早退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并在其他用人單位工作,與其他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另一用人單位為被申請人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職工時,雙方形成的勞動關系不能按勞動關系處理。但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繼續為其保留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保留期限可以根據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同時有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條件;(二)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由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三)勞動合同勞動者提供的勞務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4)勞動者未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由于勞動合同的解除涉及到工資支付、違約等諸多內容,當事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處理糾紛。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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