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屬于勞動者的權利。在這一過程中,如果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律情形,勞動關系很可能不會終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協商解除。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 (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指揮、強令勞動者冒險勞動,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另行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因公負傷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不能從事其他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 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成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協議。二是勞動關系何時確立。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將勞動者需要了解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勞動報酬等情況如實告知勞動者;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勞動者基本情況的權利,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留勞動者證件或者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用人單位不得扣留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屬于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沒有合法終止合同,勞動關系很可能就不會終止。以上是法霸網小編為您提供的相關答案。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問題,歡迎您隨時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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