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解決勞動爭議的主要適用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每種方式都有其自身的法律特點和效力。和解,是指糾紛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協商,自行達成協議,并與對方或一方達成妥協,以解決矛盾。和解后,當事人仍有權申請仲裁或者起訴。調解是第三方之間的和解。它是通過勸說、勸說、相互理解、相互遷就來解決爭端的一種方式。它分為訴訟或仲裁調解和訴訟或仲裁調解,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特征。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它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特點。指爭議雙方就某一事件或問題在爭議發生前達成一致,或在爭議發生后進行協商,或依法依規自愿將爭議移交給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或組織。訴訟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活動。勞動爭議當事人必須具備一定的提起訴訟條件,即勞動爭議案件已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上述知識是小編對勞動關系糾紛解決的回答。我希望它能幫助你。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關勞動關系糾紛解決或其他法律問題,您可以咨詢律師律師網.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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