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臨時搬運工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不構成勞動關系。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勞動者在就業過程中造成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傷害的,他應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要求賠償。前款所稱從事勞動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員工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表現為履行職責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就業活動”。第十一條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索賠。
如果雇員在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并且雇主或分包商知道或應該知道接受合同或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的資格或安全生產條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2。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以無書面合同的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形成的勞動關系。應簽未簽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未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形成的勞動關系;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但未及時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用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即:,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在其他合同中有約定,如勞動合同、租賃合同、合并合同中約定了勞動者的就業、安置和待遇;事實上,因不具備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的構成要件或者有關規定而成為無效合同,但雙方按照合同規定建立了勞動關系的。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臨時搬運工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構成勞動關系。雙方形成的是雇傭關系。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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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春海律師,男,畢業于燕山大學法學專業,山東濱藍律師事務所主任,專職律師。 自執業以來,一直從事房地產、公司、金融等法律事務,在為房地產、公司企業、銀行、擔保公司、政府機構等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該律師以其優良的專業化服務和勤勉的敬業精神贏得了廣大客戶的好評。 先后為濰坊信悅房地產有限公司、濰坊市家福置業有限公司、濰坊市一鼎裝飾有限公司、濰坊萬泰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濰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分行、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山東津海油氣能源有限公司、彩娜菲詩(中國)全國連鎖機構等多家單位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為濰坊市濱海地稅局、濰坊市坊子區招商局、濰坊市坊子區安監局等多家政府機關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全程參與濰坊市奎文區集體資產改制專項法律服務工作。 聯系方式:1786121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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