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種情況:
1。設定較長的試用期,以避免對員工承擔法律責任,將試用期排除在勞動合同有效期之外;根據現行勞動法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一些用人單位在生產旺季大量招聘員工,并在試用期結束前一天終止勞動合同,甚至多次約定試用期;
3。他們盡最大努力減少待遇,不僅是同工同酬,還有社會保險。
2。員工簽訂7天無薪試用期是否合法,依據的是相關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員工簽訂7天無薪試用期是違法的。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雇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反真實意思表示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由此可以看出,雖然法律中沒有具體的規范性約定,但由于相關勞動法的規定,是違法的。
以上是對“企業濫用試用期的案例有哪些?”我們可以理解,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情況主要發生在這類案件中。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其他法律知識,我們還提供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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