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酒店試用期10天不發工資合法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試用期10天不發工資是違法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服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屆滿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工人只能約定一個試用期。
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完成一定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十條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同一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要求,終止合同的過程。因此,建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和用工條件,并簽訂書面確認書。簽訂合同時,員工還應注意相關條款。如果條款明顯違法或侵害自身權益,應及時提出或拒絕簽訂合同。
2。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舉證責任在公司,公司必須提供非常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你不可能要求員工證明助教符合錄用條件,呵呵。因此,在試用期內,企業應根據雙方確認的用工條件對員工進行考核,判斷員工是否符合用工條件,以備發生爭議時提供證據。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以勞動者試用期滿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從法律意義上講,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經證明不符合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外,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何確定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勞辦發〔1995〕16號)的批復也明確,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超過試用期的,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建議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滿前完成試用考核并作出辭退決定。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無沖突。
根據最高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十二條規定,設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但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事先通知工會,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用人單位的賠償申請,但用人單位在起訴前已經補正有關手續的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告知工會原因。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不通知工會存在法律風險。送達辭退通知是一種規范的辭退程序,應當向員工送達書面辭退通知,并由員工簽字,保留簽字的證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勞動合同法》要求公司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公司未出具書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賠償案件有兩種。一是補償職工失業保險金損失,二是補償因無辭職證明造成的工資損失。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10天試用期內不支付工資是違法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服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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