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企業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不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可能會面臨給員工雙倍工資的處罰。員工根據離職前試用期內簽訂的試用合同,申請雙薪仲裁。但由于他成為試用期官員后,公司及時與他簽訂了勞動合同,故應考慮將之前的試用期計入勞動期,仲裁部門不予支持。
案件回放
試用期雙薪申請不支持
李某應聘某公司工作。注冊第一天,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告訴李經理,公司規定新員工要簽訂6個月的試用期合同,工資2000元。試用期結束后,他將成為正式職工,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工資2500元。2008年1月5日,李某與a公司簽訂了為期6個月的試用合同。半年后,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10年1月5日。2009年5月,李某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解除了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協商未果后,李某向朝陽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6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仲裁后,李某的訴訟請求被駁回。仲裁意見朝陽勞動仲裁員龍璐表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雙方僅簽訂試用期合同時的合同性質”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勞動者就業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钡谑畻l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時與勞動者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本案中,李某剛到公司簽訂的合同只約定了試用期,卻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這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這種情況下,李某與a公司簽訂的合同只約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本合同試用期為六個月,為勞動合同期限,其試用期不成立。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李先生自入職之日起簽訂了6個月的試用期合同,6個月的試用期應視為勞動合同期限,并不是說公司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公司不應支付李某主張的2008年2月至6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仲裁據此駁回了李某的請求。
仲裁員提醒,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就業之日起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包括勞動者試用期。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者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吳寶記者閔丹實習記者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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