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互檢查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具體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在約定的期限內,雙方發現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前發生的情況不一致的,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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