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6時30分,**公司司機孫某在沈海高速公路上駕駛公司小客車與陳某的貨車追尾,造成**公司小客車燃燒,陳某的貨車損壞。公安部門認定,孫某對事故負全責。經評估,**公司小客車損失127911.52元。
事后**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以孫某實習期間獨自上高速公路違反公安部門有關規定為由拒絕理賠。在多次索賠未果后,該公司將保險公司起訴至上海安縣人民法院。一審中,法院還查明,公安部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使用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實習期間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有下列人員陪同:持有相應或以上駕照三年以上”孫先生于2013年3月取得C1駕照,距事故發生不到一年。**本公司已向保險公司投保非公務用車,不含免賠車損險。車險金額14832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其中,保險合同是格式條款。合同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了保險人的免責。第六條第六款規定,保險人免責“法律法規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其他情形不得駕駛”。法院認為,免責條款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并向被保險人充分說明。目前保險合同采用全包條款來界定保險范圍,使得免責條款不具體、不明確,投保人難以準確預測受益范圍,甚至難以減輕保險公司的責任。因此,從保險法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平性原則來看,不應承認包羅萬象的免責條款已經生效。原告主張依法支持保險索賠,保險公司賠償原告127911.52元。保險公司提出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以上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問題的答案。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追尾事故的非責任方不必為完全責任方逃避責任、怠于履行賠償而發愁。非責任方可向其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應提前向完全責任方支付并代位支付。如果您需要律師提供法律咨詢,歡迎您到律霸尋求法律咨詢。律師推薦:深圳律師、邵陽律師、浙江律師、北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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