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試用期內,只要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你不適合原崗位,就可以調任或終止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首先要看公司與職工簽訂的合同中是否有崗位調整和減薪的相關約定,公司是否明確了崗位職責和具體考核標準,而當事人是否對勞動爭議負有責任,則有責任為已經提出的索賠提供證據。但是,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由發包人控制和管理的,發包人應當提供;發包人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公司主觀上認為小蔡不稱職,且沒有相關考核標準作為證據支持,小蔡可以拒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2)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定期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除外;(6)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按照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給予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勞動者平均月薪三倍的,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標準為三倍三倍于勞動者月平均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賠償勞動者。
有很多律師律師網在試用期內幫助員工減薪、調整崗位,維護員工權益。有需要的人不妨來網站咨詢了解。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股份轉讓需要走哪些法律程序
2021-01-17工資卡丟了怎么辦
2021-01-13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幾個小時
2020-11-16外貿企業收到出口退稅款是否納稅
2020-12-06交通違規罰款收取的滯納金會超過本金嗎
2020-11-20減刑、假釋司法解釋
2021-03-13勸退包括辭退嗎
2021-03-09小孩商場電梯受傷賠償應該找誰
2021-03-07遺產繼承公證怎么辦理
2021-03-14違反保密協議可以解除合同嗎
2020-11-09試用期社保按工資的80%作基數繳納是否合法
2021-03-03郵包運輸保險條款細則
2021-01-20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什么
2020-12-26幫助別人騙保險如何定罪
2020-12-04下述保險公司責任是否應該免除
2021-02-05人身保險的代位求償權是如何體現的
2021-03-06保險名詞解釋:什么是保全 如何申請?
2020-12-25河南新鄉律師 告知義務的范圍的一保險合同糾紛的代理詞
2020-11-11事故理賠有“竅門”
2020-11-19預付土地出讓金該進的科目是什么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