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的;
4。孕期、分娩期、哺乳期女工;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自法定退休年齡起未滿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當員工被公司解雇時該怎么辦。爭議發生后,用人單位能否以員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律師認為,雇主存在這種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勞動者不能證明不上班是用人單位的意思表示,用人單位不承認勞動者不上班是其唆使或者默許的,勞動者將同時受到處罰,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內部規章制度,以曠工名義辭退勞動者。因此,員工不僅不能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而且要承擔嚴重違章的責任。
1。如果你的公司建議你,你不能同意,但你不能離開自己的工作。你公司的口頭同意也不好。你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最好是書面證據,或錄音,短信等),離開工作是你的公司同意之前,你可以考慮不去工作。根據很多單位的規章制度,員工連續曠工3天以上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因此,不要忽視這個問題,導致這個嚴重的后果。
2。一旦發生糾紛,你必須想辦法補救,證明你不是故意去上班的,而是在雇主的慫恿下去上班的。你可以傳給證人,最好有其他證據。錄音往往更容易獲得證據。
3。另外,如果公司以你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曠工為由解雇你,你需要看規章制度規定的民主程序是否向你公示。如果你以前從未見過這些規章制度,你可以質疑他們做出的解雇決定的合法性。離職后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算法研究。
在什么情況下公司不能勸阻員工?如果員工不符合被公司勸阻的條件,但遇到被公司勸阻的情況,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公司勸阻員工。員工覺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如何保護他們的權利?有很多律師律師網誰能幫你解決問題。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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