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如何合法
用人單位在下列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裁員是可能的,也是合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人數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將裁減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一)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2)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變更生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調整經營方式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的其他重大變化的導致不履行勞動合同的。在減少職工人數時,應優先考慮下列職工:
(1)與本單位簽訂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家庭中無其他職工,有需要贍養的老人、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招聘新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被裁減人員。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正在依法整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減員前,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的,裁減人員優先錄用。根據《企業經濟減員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或者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需要裁減的,可以裁減。第四條用人單位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生產經營情況;(二)提出裁減計劃,包括:法律、法規和集體合同規定的擬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和實施步驟,以及擬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措施;(3)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對裁減人員方案的意見,(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計劃和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五)用人單位應當正式公布裁減計劃,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出具裁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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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2017年畢業于浙江大學法律系碩士,執業以來一直辦理刑事案件。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在紹興市嵊州市執業,2019年7月開始在杭州市專業刑事所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執業,2019年12月成為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授薪合伙人,2020年3月被派駐到浙江靖霖(紹興)律師事務所擔任副主任一職,執業以來憑借深厚的法學功底,積累了豐富的人生閱歷和精湛的執業水準、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浙江各地具有廣泛、良好的社會資源,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其為人正直、誠實守信、認真負責,多年來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辦理了一大批在國內或省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曾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無罪辯護、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改判為死緩的成功案例。累計辦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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