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間受傷是否屬于工傷?沒有。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未被認定為工傷的具體原因如下:
1。實習生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我國的規定對勞動保障和就業保障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并根據這一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在校學生進行了“勞動”的界定。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他們還是在校學生。實習的本質只是課堂教學內容的延伸,他們不會因為學習場所的變化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實習學生不能被視為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勞動部10月1日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1996年實習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賠償主體資格,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有關待遇標準給予一次性待遇。但隨著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上述《試行辦法》已經失效,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并沒有繼承上述《工傷認定和處理條例》。
這一重大立法變化充分表明,工傷保險的賠償主體只能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由于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具備企業職工身份,實習生不屬于工傷保險的賠償主體。因此,他們在實習期間受傷時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能作為民事侵權糾紛處理。《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十二條。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工作學習的,不視為就業。不建立勞動關系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實習期間,學生未與實習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不屬于公司員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對學生進行現場監督管理。公司是實際受益人,二者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公司有責任和義務確保實習生的安全,因此實習生可以向公司索賠。
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可以形成服務關系。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服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接受服務的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服務本身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索賠。不同的訴訟案件需要不同的專業律師。實習期間遇到各種法律問題的學生,也可以找律師溝通,尋求解決辦法。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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