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企業在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時,需要注意:。合同形式:勞動合同的形式不限于書面形式。為了更好地保持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靈活性,促進就業,《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允許簽訂口頭勞動合同。二是工資形式和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工資分配最基本的兩種方式是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非全日制用工小時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三是試用期:由于工作時間短,勞動合同期限較短,《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經濟補償:合同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而不另行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中,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權利比全日制用工形式更為有限。但《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也對用人單位的有限權利進行了救濟,即“非全日制用工的任何一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就業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保護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5) 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勞動者的日均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他規定:勞動關系的二元性甚至多重性。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即允許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建立雙重或者多重勞動關系,以解決一個單位工作時間少、收入低的問題。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要的勞動合同條款也應體現在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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