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出租、借用等原因,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給予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壞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兩人以上故意或者共同過失共同造成損害的,或者兩人的侵權行為直接合并造成相同損害的,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兩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各自行為間接結合而產生相同損害后果的,應當按照過失的大小或者因果關系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备鶕鲜龇梢幎?,車輛出租給他人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業主的過錯和責任分析如下:
1。在什么情況下,業主放貸時的過錯是什么?
在司法實踐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車主的過錯:
(1)出借機動車有缺陷,因缺陷發生交通事故;
(2)借款人沒有機動車駕駛資格,仍出借貸款;
(3)借款人仍出借明知借款人因醉酒、疾病等危險因素不能駕駛或者不適合駕駛機動車而出借貸款的。
出借機動車前,出借人應履行基本審查職責,首先審查借款人是否具備相應的駕駛資格和適合駕駛的基本情況。
其次,車主有義務對車輛進行維護,以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車主在出借機動車時不履行相應義務,有上述過錯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貸款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與過錯程度相對應的賠償責任,即貸款人與使用人應當承擔分擔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
雖然機動車是危險的交通工具,但危險源主要來自使用者的駕駛行為,而不是機動車本身,因此機動車的實際駕駛人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實際車主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車主未投保交通強制保險的,應當首先承擔交通強制保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超出部分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符合國家強制責任保險和侵權責任法的精神。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般來說,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車輛使用人會賠償,車主是不負責任的,但如果車主有重大過失,可能要承擔部分責任。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師協會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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