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仲裁裁決作出后,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案件,一方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不屬于終局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可以在法定范圍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一)勞動報酬的數額,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2個月(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發生的工時、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爭議。第二,需要準備什么材料。勞動仲裁書。起訴書的數目是被告人數+1。內容包括:原告基本情況、被告基本情況、訴因、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簽名。
3。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代為立案的,應當一并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屬于公司法人或者其他單位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副本。
4。證據材料份數為被告人數+1。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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