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和社會保險屬于兩種性質不同的保險。在保險性質、保險來源、保險程度、保險責任、經營者、經營原則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首先,性質和范圍不同。社會保險是國家立法的一種形式,要求法律法規范圍內的所有對象都必須參加,他們享受的待遇也是由法律法規決定的,是法定的還是強制性的。壽險是投保人與壽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是等價交換合同關系。符合保險合同條件的只有一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參加,這一般是自愿的。二是資金來源不同。社會保險基金是法律法規規定和要求強制征收的。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承擔,國家承擔最終責任。人身保險費由參保單位和個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繳納,由單位和個人自行承擔。第三,安全程度不同。社會保險的保障程度是以維持基本生活水平為原則的,一般應與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壽險的保障程度主要由投保人與壽險公司根據個人意愿協商確定。它可以是高的或低的,一般不受限制。第四,保險責任不同。社會保險的保險責任是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生育等情況下得到幫助和補償。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壽險可以根據市場需求,在壽險、健康險、意外險三大類中設計和辦理各類業務,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五,有不同的運算符。社會保險一般由政府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的機構辦理。人壽保險由依照保險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和程序批準設立的人壽保險公司辦理。第六,工作原理不同。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不納稅,不存在商業競爭。壽險應注重效率和利潤,并按有關規定納稅。公司自負盈虧,每個壽險公司都可以進行公平的業務競爭。人身保險和社會保險有很多區別,但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共同點:都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對象,都是為了解決人的生、老、病、死所帶來的困難,社會成員的殘疾和失業,提供了生活和經濟保障的需要,對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同等作用。而且,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壽險的服務范圍越來越廣,功能越來越齊全,方式越來越靈活。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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