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外傷害保險能賠償多少?
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后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能得到多少賠償取決于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中有賠償金額的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保險人的名稱、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住所以及保險受益人的名稱、住所人壽保險;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5)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6)保險金額;
(7)保險費和支付方式;(八)保險賠償或支付方式;(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辦法;(十)合同簽訂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達成協議。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指定的領取保險金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賠償責任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最高限額。交通事故保險的索賠期是多長。這兩個期間在保險條款中有幾種表述:
1。《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17條規定:自承運人和收貨人辦理貨物運輸事故簽證之日起,被保險人在180日后未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且未提供必要的單證的,視為自愿放棄權益。
2。一些人身健康保險條款對保險事故的通知作了類似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或者5日、10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承擔因通知延誤而增加的勘探和調查費用。
3。《機動車保險條款》(2000)第28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當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之日起10日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保險人要求的證明事故原因、性質的各種必要文件,事故責任劃分及損失認定。第三十條還規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自書面通知之日起拒絕賠償或者解除保險合同;已經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償已支付的保險賠償金。索賠時效期間,是指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享有向保險公司索賠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的期間。例如,《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人身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受益人,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的,向保險人要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消滅。”被保險人或者人身保險受益人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保險金請求給付的權利消滅。保險欺詐不僅損害保險公司的利益,而且損害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保險詐騙往往伴隨著其他暴力犯罪,是一種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犯罪行為。除保險公司自身采取防范欺詐措施外,保險法從我國國情出發,對上述保險欺詐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有上述保險欺詐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危害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的規定,公安機關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五百元以下罰款。刑事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有上述保險詐騙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金融詐騙罪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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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丁旭峰律師,河南駐馬店人,中共黨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常州律師協會會員,江蘇鼎國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黨員,畢業于鄭州大學、廣西師范大學,擁有本科法律文憑和法學碩士學位文憑,具有高校教師資格證書,有著二十余年的豐富法學教學經驗和深厚法學理論功底,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勞動關系管理、合同關系、家庭婚姻、知識產權、民間借貸等有獨特的見解和豐富的實務處理經驗。業務領域:企業法律顧問、合同糾紛、知識產權、人身損害、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辯護。聯系電話:15961442562;QQ:649205185;微信:15961442562;郵箱:64920518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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