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就是對保險標的的的重要事實,即對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保險、確定保險費率有影響的事實,向保險人作出真實的口頭或者書面陳述。鑒于這一義務,《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和內容,并可以詢問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申請人應當如實告知申請人。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保險或提高保險費率。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給付保險金或者退還保險費的責任。主要包括兩種如實告知義務:(1)危險性增加的告知義務。風險增加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風險增加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保險費終止合同。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保險標的風險增加造成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責任。(2) 通知義務。保險事故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的保險事故發生通知義務。其意義在于能夠使保險人迅速調查取證,采取適當的方法,防止損失擴大,為保險金的賠償和給付做好準備。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應當承擔下列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保險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應當承擔保險人終止保險合同終止保險責任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給付保險金或者退還保險費的責任。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給付保險金,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以上是相關答案。投保人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保險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必須承擔保險人終止保險合同終止保險責任的法律后果。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向律師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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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羅玉林律師執業已經20余年,曾在某國有交通企業(上市公司)法律顧問工作近十多年,先后接觸和辦理過各種類型的經濟、民事、海事、海商糾紛、執行等案件。熟悉企業內部法律事務管理及各類案件訴訟操作規程和技巧,尤其熟悉合同糾紛、債權債務、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婚姻家庭、損害賠償等各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性規定,有著豐富的訴訟實踐經驗。 自1990年起從事律師職業,執業以來,堅持 “敬業勤勉、誠實信用” 的服務宗旨,盡力為委托人辦好每一件案件,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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