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或者在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患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是以合同形式建立雙方經濟關系,通過支付保險費來建立保險基金,以補償或支付保險合同范圍內的災害和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的一種經濟形式。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支付固定金額(保費),前者是有保證的:在一定期限內,后者將賠償因某一特定事件或一組事件造成的任何損失。保險屬于經濟范疇。它揭示了保險的本質和本質。保險本質上是一種經濟關系,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商品交換關系。(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收入再分配關系。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分擔損失的方法,即大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在法律意義上,投資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即通過簽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被保險人以支付保險費的方式取得保險合同范圍內的賠償,保險人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由此可見,保險是經濟關系和法律關系的統一。保險不僅是一種經濟制度,更是一種法律關系。保險來自海運貸款。中世紀,意大利出現了風險貸款。冒險貸款的利息與今天的保險費相似,但由于其高額利息被教會禁止而有所下降。1384年,第一份保險單在比薩出現,現代保險制度誕生。首先,保險是一種經濟制度。保險是為了保證經濟生活的穩定。對因特定危險事故或特定事件造成的損失,采用多數單位的集體力量,經合理計算共同設立基金。
是一方根據法律或雙方約定,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以換取另一方對事故或特定事件造成的損失承擔經濟賠償或賠付的權利的法律關系。其特點是:保險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
②保險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③保險合同約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發生必須具有不確定性,即偶然性;
④事故的發生事故超出保險合同另一方即被保險人的控制范圍的;(5)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當支付金錢或者其他類似的賠償;(6)保險以保險單的形式進行。商業保險大致可分為財產保險、人壽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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