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保險法》,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方可注冊經營保險業務。因此,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保險經營許可證》是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業務的資格證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取消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的資格,不再經營保險業務。因此,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吊銷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應當依法予以吊銷。公司合并分為吸收合并和新合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新公司的,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的部門分為新部門和衍生部門。其中,新的分立是指原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割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原公司解散。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公司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的發生,屬于公司事先規定的解散事由。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因上述三種情形需要解散的,應當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為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對保險公司的解散進行嚴格管理。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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