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保險公司與受害第三人之間存在著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有人認為,保險賠償依據的是保險法和保險合同,只能依據被保險人的事故責任比例和賠償責任數額。被保險人按照責任比例向受損害的第三人支付賠償金后,方可向保險公司索賠。這樣,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即車輛方)與受害第三人之間的訴訟中,只能與受害第三人存在法律利益關系,在實體上沒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一觀點只是沿用了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處理規則。但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卻并非如此。該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的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也就是說,交通事故一旦給他人造成損害,保險公司應首先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并直接賠償受害人,無論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承擔事故責任和賠償責任負債的規模。如果損失超過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保險公司將不賠償超出部分,則事故雙方應按照相應的歸責原則(機動車之間的過錯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無過錯責任)分擔責任。因此,從條文中可以看出,保險公司對受害第三人的嚴格責任與實體中的權利義務有著直接的關系,而不是法律上的利益關系。其次,在責任保險范圍內,第三人有權向保險公司直接索賠。根據法律規定,受害第三人是否具有保險賠償請求權是確定保險公司訴訟地位的關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人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本法第九條賦予受害人直接請求權,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有在保險限額內直接向受害人賠付的義務責任。此外,《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直接賠償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可見,《保險法》也賦予了受害人責任保險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同時規定,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規定取得。結合上述“兩法”的規定,事實上,保險公司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賦予了受害第三人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內的直接請求權。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取得的,這一規定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請求權是獨立的。因此,一旦發生訴訟,受害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在第三人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內賠付,并以保險公司作為直接共同被告。三是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便于及時、便捷地處理糾紛。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由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只涉及受害人和車輛一方。在賠償項目、標準、金額等方面,車輛方經常以保險公司因標準過高、項目過多而不予理賠,未能達成協議為由與受害人發生糾紛。即使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會導致車方的上訴和糾結。如果保險公司直接列為共同被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險法》的上述規定,將判定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金額,以避免車方賠償后再次理賠,減少車方賠償的中間環節,減輕訴訟負擔。第四,有相關的司法判例。隨著《交通安全法》的實施,在司法實踐中,也有相關法院,如廣東、廣西、江蘇等地的一些法院,逐步將保險公司作為被告,在保險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基于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保險公司應列為共同被告。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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