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重復保險要求投保人簽訂的多份保險合同必須針對共同保險標的的同一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不同的保險標的有不同的保險利益,投保人就同一保險事故和不同保險標的的同一保險利益簽訂的多份保險合同不屬于重復保險的范圍。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和同一保險利益與多個保險人簽訂了多份保險合同,但每份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不同的,不屬于重復保險。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重復保險的總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金額和保險金額的總和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應當分攤賠償比例。各保險公司只需根據各自的保險金額計算賠償比例。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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