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并要求賠償的,應當在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期限內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海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要求賠償的,應當在法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一般來說,訴訟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賠償請求人直接向賠償責任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期限內提出。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期限為二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國家賠償請求權兩年期限的計算有兩種特殊情況:一是被害人因喪失人身自由而被羈押,不能獨立、充分地行使賠償請求權,羈押期間不在賠償請求限制之列。第二,在賠償請求限制的最后六個月內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賠償請求人不能行使賠償請求權的,暫停賠償請求限制,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自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包括自然災害,如地震和洪水,以及意外事故,如戰爭。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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