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和保證義務是告知義務,又稱解釋義務,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如實告知保險人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我國《保險法》只規定了被保險人有如實告知義務,而沒有規定被保險人是否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財產保險中,由于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財產或相關利益,投保人往往是被保險人,可能沒有問題;而在人壽保險中,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壽命或健康狀況。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除被保險人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家庭成員以及與被保險人有贍養關系的近親屬的保險利益外,“被保險人同意為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對被保險人有利被保險人在實踐中,存在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缺乏深入了解的可能性。如果被保險人隱瞞了一些被保險人不知道的重要事實,可能導致對保險人的不公。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給付保險金或者退還保險費的責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給付保險金,但我可以退還保險費。”在實踐中,由于舉證難,往往成為糾紛的原因之一。第二種是保證,又稱保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就某一特定事項作出的承諾,如是否對某一行為或某一特定事項的真實性作出承諾。例如,當事人簽訂火災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承諾不在保險場所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一般認為保證條款是重要條款,一旦違反,合同將無效。具體的重要事項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一般記入合同(默示保證除外)。實踐中,當事人應當對合同中的擔保事項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避免使用抽象、模糊的詞語,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第二,保險人對保險合同內容的解釋?!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十八條分別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和內容,并可以詢問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氨kU合同中有免除保險人責任規定的,保險人應當訂立保險合同,并在訂立合同時向投保人說明。未作明確說明的,該條款無效?!北kU法只強調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免責條款,否則合同無效。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駕駛證延期審驗期限最長不超過多長時間
2020-12-29公司怕跟員工打官司嗎
2021-02-12營業執照年審程序是怎樣的
2021-02-21老字號受法律保護嗎
2020-12-10國企能購買有抵押的房產嗎
2021-02-25判決書下來后還錢流程是怎樣的
2021-02-16支票保證與支票付款保證的相同之處
2021-02-11匯票提示付款無應答是否是拒付
2021-03-23女兒不贍養父母能繼承遺產嗎
2020-12-04婚姻糾紛狀子怎么寫
2021-02-28房貸抵押解押后房產證如何處理
2020-12-02丈夫去世公公的遺產可否繼承
2021-03-06父母遺產兄妹如何分配
2020-12-25闖紅燈有哪幾種情況
2021-02-06別人能拿自己的房產證去抵押嗎
2021-02-19違反試用期約定如何賠償
2021-03-17工作合同實習多長時間
2021-03-16產品責任險中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2021-03-03投保一定能獲得賠償嗎
2020-11-08在哪些條件下被保險人可以行使委付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