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可能面臨巨大損失
前段時間,“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引發爭議。糾紛雙方分別忙著最高人民法院和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忙得不可開交。那么,爭議從何而來?
這一爭議源于最高人民法院5月1日《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與以往相比,保險公司對受害人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有了明顯的擴大與原標準接軌,并引發了保險公司的異議。為了防止損失,增加保險費似乎是保險公司的出路。但是,有一個障礙是克服不了的——車險保單的期限一般是一年,也就是說,未到期的保單該怎么辦?”中國保監會表示,如果保險公司按照《解釋》中新的標準進行賠償,保險公司可能會面臨巨大的損失,而不需要額外繳納保險費。為此,保監會就新的賠償標準是否適用于未到期的第三人責任保險合同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尚未解決新保單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迅速作出答復,稱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人按照責任范圍,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只是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計算方法,而不是執行標準,不因《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無效而無效。
也就是說,對于持有5月1日前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單的投保人,如果想按照新的個人賠償標準獲得保險保障,增加保險費后,他們需要與保險公司協商,依法變更保險合同。
這樣,按照新標準賠償的問題在解釋中終于有了統一的看法。不過,《批復》仍然沒有解決新政策造成巨大損失的問題。爭議仍然存在。車主對第三者責任險費率的大幅提高意見很大,一些保險公司對新的保險合同仍心存憂慮。為了彌補巨大的損失,世界各國的保險公司都將第三者責任保險費率提高了10%左右。于是保監會出來說話。中國保監會提醒客戶變更車險合同。中國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呼吁:“5月1日前投保的客戶,應當及時變更保險合同,否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保險賠償金與實際賠償金會有差額。”。
據了解,新規定中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由過去10年的11萬元增加到過去20年的27萬元,增加了16萬元。但對于5月1日前投保的客戶,如果保險合同沒有變更,一旦發生意外,賠償標準將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賠償范圍,而不是人身傷害賠償標準,因此,由客戶自己承擔的部分可能會增加。
假設客戶在今年5月1日前辦理了車險,第三方保險后保險合同未變更,保險金額為10萬元,不含免賠額。保險期滿前,車主打傷了一名月薪5000元的白領女子,被裁定承擔主要責任。三個月后,這名婦女康復出院。根據新規定,車主需要支付醫療費用和工作延誤。其中,醫療費用為1萬元,缺勤費用為該婦女3個月實際減少收入的1.5萬元。一共25000元。按照以往規定,誤工費用最高不得超過事故區平均生活費用的3倍,共計8000元。差額7000元由客戶自行承擔。
根據保監會規定,對于5月1日前簽訂的車輛第三者保險單,保險公司只承擔原第三者保險費率制定所依據的人身傷害賠償標準的賠償。車主要想按照新標準獲得保險保障,需要與保險公司協商,在增加保險費后依法變更保險合同。如果投保金額從10萬元增加到20萬元,只需將保費從200元增加到300元即可。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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