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保險合同是一種民商事合同,在保險合同成立、變更、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于保險法,而且適用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保險合同效力變更的內容如下:
(1)保險合同無效
<1、協議無效和法律無效
<2、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3、初始無效和無效。(2)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根據情況使合同無效的行為。保險合同的恢復是指保險合同中止后,保險合同的效力重新開始。在中止期間,保險人不承擔責任。例如:如果投保人未能按時支付保險費,終止的合同可以恢復。(4) 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當法律規定的理由出現時,合同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終止。你知道嗎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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