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險人缺乏法律知識。一是對壽險合同糾紛當事人的主體地位認識不足。
部分投保人對保險公司營業部及其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地位認識不足,應起訴總公司或直接起訴無獨立訴訟地位的營業部;一些投保人混淆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內部關系,以及他們各自與保險公司的關系。如果投保人要求終止保險合同,他錯誤地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列為原告,或者如果保險公司要求索賠,他錯誤地將投保人列為原告后,被告的取消資格被法院駁回,訴訟將重復。其次,我們過于懷念保險代理人的口頭承諾,輕視保險合同的書面約定。
一些投保人以保險代理人的口頭承諾與保險合同條款不一致為由,認為保險公司存在欺詐行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認為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代理人的口頭承諾理賠,但由于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很容易陷入無法提供證據的尷尬境地。第三,保險公司因不履行法定義務而拒絕賠償。
例如,作為保險合同的一方,投保人往往不履行法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有些投保人由于疏忽大意而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部分投保人由于誠信意識淡薄,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導致保險公司拒賠。一是保險業務員管理不到位。
一些保險公司為了拓寬銷售渠道,盲目擴充保險業務員隊伍,卻不嚴格把關業務員的職業資格,不考慮業務員的思想道德素質,允許未取得保險代理資格證書的持證業務員對外開展銷售業務,對持證業務員未進行充分的崗前業務培訓,導致保險業務員隊伍整體素質參差不齊。其次,事務性工作管理不到位。
一些保險公司不注重工作細節,業務流程中的營銷理論、理賠管理、服務措施等工作存在諸多薄弱環節。一些保險公司的營銷理念滯后,注重短期利益,注重保險產品的推廣,但缺乏滿足投保人需求的整體營銷思路,包括保險市場調查與預測、營銷環境分析、投保人行為研究、保險營銷等銷售渠道的選擇和售后服務等,給人們造成了厭倦和叛逆的心理,損害了市場在人們心目中的保險形象。第三,保險合同相關法律知識培訓不到位。
在實踐中,許多保險公司忽視了對法務部門人員的管理,不重視對員工的法律知識培訓,導致保險合同簽訂和履行中出現一些常識性錯誤。蘇某被醫院診斷為彌漫性肝病。經醫院診斷,蘇某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分別向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萬全人壽大病保險和**盛世**安康人壽(乙),死亡受益人為蘇某的兒子。
投保時,保險公司問蘇某有沒有病。蘇某隱瞞了剛檢查出的病情,沒有將病情真相告訴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發行了三份保險單。蘇某去世后,兒子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經調查,保險公司發現蘇某在投保前患病,遂作出不理賠、不退還保費的決定。因此,蘇某的家人起訴法院,責令保險公司賠償23萬元,退還已繳保費624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蘇某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給付保險金,作出不予退還的決定保險費是以法律為依據的,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司法實踐中,被保險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況非常普遍,這是保險公司拒絕承擔保險責任進而引發糾紛的主要原因。同時,這也是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敗訴的主要原因。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對投保人的指導不到位,甚至產生誤導;二是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對投保人的指導不到位,甚至誤導投保人,一些投保人缺乏誠信意識,故意隱瞞重要事實。
4。代表張某簽訂的人壽保險合同無效
張某與兒子為被保險人投保了三份人壽保險。因為父子關系不是很好,張某暫時不想讓兒子知道自己的財產狀況,所以沒有把保險的事告訴兒子。但由于保險必須由被保險人本人簽字,在保險公司業務員的默許下,張某代兒子簽了張某的名字,并由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后來,張某發現該保險需要支付大量的長期保費,其財力也不足以支撐,遂上訴法院確認保險合同無效,并責令保險公司退還保費并支付利息。
法院審理此案時,找到張某的兒子了解情況。直到那時,兒子才知道張某的保險,并明確表示不同意張某的保險,自己也沒有在保險單上簽字。
鑒于張某代表被保險人簽字,被保險人不同意張某投保,法院依法判決三份保險合同無效。代理簽名涉及保險合同主體義務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諸多爭議性問題,而保險銷售人員或代理人的利益驅動是代理簽名現象產生的根本原因。陳先生和他的妻子都是退休人員,多年來他們靠節儉生活攢了一些錢。有一次,陳先生在銀行存錢時,遇到了一家保險公司的推銷員。這位業務員試圖說服陳先生購買萬能投融資保險,并介紹說,這類保險和存款一樣,可以隨時提取保險金,高于存款收益,可以獲得擔保。聽了業務員的介紹后,陳先生購買了人身保險,先后交了7萬元保費。根據合同約定,陳先生的7萬元保費已由保險公司從前期費用中扣除。
投保半年后,陳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提取4萬元現金。一個月后,陳先生又將4萬元現金存入保險賬戶,卻發現最初的3200元費用再次被扣除。陳先生對此非常不解,于是問售貨員。業務員解釋說,這4萬元被認定是陳先生的附加保費,所以需要扣除前期費用。
陳先生上訴至法院,判令保險公司退還首期費3200元及其利息。
法院調查發現,陳先生在辦理保險時在申請表和《人壽保險提示》上簽字,陳先生在辦理并退還4萬元保費時在委托書和保險合同變更書上簽字。上述書面證據表明,保險公司已對保險條款作了明確解釋。根據書面證據,法院最終駁回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保險代理人的誤導性銷售和投保人對保險產品的錯誤認識也是壽險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投融資保險糾紛。這種誤導性銷售導致投保人收入預期的提高,一旦被保險人發現與自己的理解不一致,擔保或收入不能達到預期或無法繼續支付保險費,往往會選擇終止合同,但自首造成的損失往往會引起被保險人的不滿,進而引發訴訟。
此外,人壽保險合同中有許多非常專業的概念、條款和條件。T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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