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險合同成立兩年以上,隱瞞病情能否得到賠償。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詢問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時,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被保險人。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內不行使的,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滿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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