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購物中心做柜臺推銷員。我應聘時,柜臺廠家的負責人要求交600元定金。如果我一年內沒有在這里工作,將扣除200元的培訓費。同意了請求并開始工作。但試用期過后,廠家還是不給保險,說一年后要交。前不久來的那個員工工作了三個月就有保險了,所以我要求廠家不要給自己投保,并寫了書面證明,被廠家拒絕了。因為待遇不公,他非常生氣,于是向廠家辭職,要求廠家退還定金600元。廠家說退款可以,但要扣除200元的培訓費。我現在該怎么辦?律師回答說:廠家要求你交定金600元并扣除培訓費是錯誤的。你有權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用人時,不得扣留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方式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并對勞動者處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培訓費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并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或者未履行部分服務期間分攤的培訓費用。但這里的“培訓費”是指單位為部分員工提供的專項培訓,而不是一般的上崗培訓。因此,制造商沒有理由向您索要培訓費。最后,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即使有專門的培訓費,由于用人單位違法,因此,勞動者不必繳納培訓費。
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終止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勞動者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在完成一定任務期間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
(2)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3試用期內提前三日支付勞動報酬;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險,使勞動者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九)用人單位免除勞動合同中的法律責任和法律責任,勞動者的權利除外;(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十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指揮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 (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事先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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