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14日,楊先生簽訂了人身保險合同和香河分時保險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楊先生的兄弟,受益人是楊先生。4天后,合同生效,楊先生的哥哥按照合同支付了5年的保險費。2007年5月,楊某的哥哥因病去世。2009年7月,受益人楊某向該公司申請理賠。楊某認為,保險公司按合同要求理賠是天經地義的事。然而,事與愿違。一個多月后,由于保險合同沒有得到楊某哥哥的書面認可,公司發出了拒賠通知。面對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原因,楊某的氣氛名不副實,他心里嘀咕著:“為什么不在簽字前告訴代理人簽字無效?退一步說,你為什么不說收保險費是無效的呢。既然事故發生了,我們要賠錢,只能說代簽的合同無效。世界上沒有這樣的理由。”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楊某向云南省永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國**昭通分公司繳納保險費13萬元,賠償損失15210元。法院認為,投保人楊某的哥哥與公司簽訂了**人身保險和香河定期保險合同,因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楊某的哥哥,夏某是公司的業務員,而楊某代表公司簽字時楊某的哥哥也在場,楊某代表楊某簽字是征得楊某哥哥同意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有效。根據合同約定,投保人楊某的哥哥已履行了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楊某的哥哥因病死亡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受益人楊某支付保險費。公司拒絕索賠的理由不成立的,按合同約定向楊某支付人身保險費3萬元、香河定期保險費10萬元。楊某向公司申請理賠,公司已發出拒賠通知書并通知楊某。保險人收到受益人的索賠后,應當及時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告知受益人。受益人楊某要求公司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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