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向一家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奧迪車險。保險金額34萬元。因為是新車,保險單上沒有車牌號。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正本“特別約定”一欄加蓋紅色長方形章,載明“收到許可證后三日內通知保險公司,許可證期滿后不承擔保險責任”。但趙某從交警部門拿到駕照后一直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后來,這輛車在保險期間發生了一起保險事故,損失金額為20萬元。趙某按照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為:趙某在義務上違反了“特別約定”,作出了拒絕賠償的決定。趙某不服,據此向法院起訴。《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除可以約定第十八條規定的保險合同事項外,還可以約定其他與保險有關的事項。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單中載明的“特別約定”是合同的重要內容,也是合同的基礎。投保人違反約定的,保險人可以自始宣告保險和合同無效。保險人之所以同意這一內容,是因為被保險車輛應有其法定程序。如果沒有牌照號碼,被保險人和其他人員可以利用保單,冒充其他車輛作為保險車輛進行欺詐和索賠。1995年第26號頒布的《機動車輛保險賠付辦法》第29條也有類似規定:被保險車輛必須持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駕駛證和號牌,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結論
這起案件給索賠人和被保險人上了嚴重的一課。其實,趙某履行“特別約定”義務很容易。公安機關核發駕照后,趙某給保險公司打電話,說出駕照號碼或開車到保險公司解釋,并不難。由于趙某沒有認真閱讀和研究保險單規定的義務,因此損失了保險賠償金。對趙某來說,損失是巨大的,教訓應該是廣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是一種高度專業化、技術化的合同。合同雙方應當認真研究合同條款和事項,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行使因合同而享有的合法權利。只有熟悉和理解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才能在保險訴訟中找到案件的關鍵,找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裁決。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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