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與分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保險標的位于。本案的關鍵是如何確定保險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保險標的是指被保險人的財產(chǎn)及其相關利益或者生命、身體。但是什么是保險標的并沒有明確界定。人的壽命和身體能否理解為保險的標的?要厘清這個問題,我們需要進一步厘清什么是主題?首先,主體必須是客體。根據(jù)《物權法》第2條,“客體包括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人的壽命和身體顯然不屬于物體的范疇。不能稱之為保險標的,只能稱之為保險標的。因此,在壽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保險標的。綜上所述,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適用,但案件的管轄權應由被告住所地確定。中原區(qū)法院徐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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