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保險的“危險度”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危險度增加”更是模棱兩可。如何判斷風險水平的上升,如何區分他人風險水平的上升與自然非人身保險標的風險水平的上升,是一個直接關系到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切身利益的問題,自然成為爭議的焦點。有必要限制人為因素導致保險標的風險過快增加。比如,機動車改變用途,參加比較危險的活動(如賽車),人為增加保險標的的風險,保險公司應當要求投保人增加保險金額;但是,非人為因素導致的保險標的風險增加,不是很難有具體的描述,特別是很難劃清它與人為因素的界限,保險公司在承保后不可能對每個被保險標的進行實時監控,并隨時識別每個被保險人的行為和被保險機動車的風險程度,從而增加保險合同程序中發生糾紛的概率。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是相對的。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的安全因素而提出增加保險金額或解除合同,必然會與投保人產生沖突,這是每個投保人在投保前都應特別注意的問題。當然,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人們對保險業的熟悉和信任程度的提高,這個問題也會逐步得到解決。陳先生開車到維修廠維修時,維修師傅不小心,在三效催化器附近的排氣管上留下了一團油膩的棉花。于是,陳先生趕往郊區做生意。高速行駛后,他把車停在路邊。棉花在三效催化劑表面被高溫烘烤并燃燒,導致車輛部分損壞。幸運的是,它被發現沒有及時制造這是一個大事故。雖然陳先生在自己的汽車附加險中購買了自燃損失險,但保險公司堅持認為,事故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應由維修廠承擔。為什么?自燃損失險是在機動車損失險的基礎上增加的一種保險。附加險承保被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自身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車輛所載貨物發生火災、燃燒而造成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救救費用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的情況。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賠償被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發生全損的,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賠償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根據自燃損失保險條款,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根據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保險公司收取保險金額的0.4%。自燃損失險每次理賠,執行20%的絕對無損失率。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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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敏律師,從事律師工作20年之久,現為山東滕州滕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經驗豐富。執業以來成功代理刑事辯護、勞動爭議、婚姻糾紛、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工傷賠償以及房屋買賣糾紛等各種案件,辦理十多起意外死亡案件,圓滿解決,為刑事被告人多人多次提供罪輕、緩刑、無罪辯護,并獲采納,現為十余家企事業單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提供法律咨詢幾千次!深研法學,法學功底扎實,自從事律師工作以來,盡心、盡責為當事人服務,審慎處理各項法律事務,其處事作風和辦案思路獲得當事人和同行的一致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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