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應訴時,保險公司拿出保險條款,指出“海”字里有這樣一個條款:在非營業停車場(廠)、醫院或無人看管的情況下發生盜竊、搶劫損失的,適用30%的絕對免賠率。由于劉先生的車輛是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丟失的,按照規定,應適用30%的扣除率。
在庭審中,法官發現,保險條款第四條中“20%”的顏色明顯比條款中的其他詞語要深,而且一目了然,而30%的免賠率與其他詞語如出一轍,因此很難引起注意。由于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作出了暗示,法院認為,劉先生作為一個沒有專業保險知識的普通人,說自己沒有看到30%的特許經營協議并非不可理解。最后,法院判決支持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在簽訂合同之前,保險公司應該明確地說,保險公司希望你看到的東西應該標出來,讓它脫穎而出,保險公司不希望你看到的東西應該埋在密密麻麻的文字海洋里。最好不要看!在“格式合同”中設置這樣的“陷阱”,是自掘墳墓。保險法強調保險公司的解釋義務,旨在使被保險人對自己的保險利益形成合理的預期。如果保險公司不向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解釋,將依法承擔相應的后果。
法官提醒,現實中,有些保險公司可能會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條款上簽字,說明他們已經充分閱讀了條款,被保險人在簽字時一定要謹慎。如果我們不完全理解條款的全部內容并簽字確認,一旦發生訴訟,在舉證方面可能對被保險人產生相當不利的法律后果。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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