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陳穎養老院被告: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分公司原告:陳穎養老院稱原告職工胡敏以其名義與被告簽訂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原告于2005年10月15日未經原告授權,其中100多名老人住院治療,保險期限為2005年10月16日至2006年10月15日。本合同保險費為人民幣105715.73元。當時,胡敏沒有交保險費。相反,他在2006年1月下旬拿到了原告工程款的99%,715.73元,相應的保險合同和發票也沒有給原告。2006年春節后,原告發現這筆錢是通過銀行對賬單支付給被告的。調查結束后,原告了解了保險情況,立即向中國保監會報案。保監會認為合同成立,但投保人可以退保。原告對此深信不疑,應被告要求交納保險費6000元后,辦理了自首手續。被告只退還了20元保險費,390.10元。事實上,在簽訂保險合同時,胡×民并沒有得到原告的授權,簽訂合同并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而且,意外傷害保險沒有得到院內老人的認可。甚至保險合同所附名單上的一些老人在簽訂合同時已經死亡或離開醫院,原告在保險中沒有保險利益。根據法律規定,提供保險的合同無效,因此原告來到法院要求判令:1。確認2005年10月15日胡海明以原、被告名義簽訂的保險合同無效。被告退還了原告繳納的保險費85325.63元。
(分析):
原告工作人員胡*民以原告的名義與被告簽訂保險合同,并加蓋原告印章。作為對方,被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胡敏有代理權,故胡敏以原告名義簽訂的保險合同不因原告認為胡敏未經原告授權而無效。但是,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這一點體現在壽險合同中,即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而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被保險人無效。保險利益原則不僅對投保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保險合同的相關當事人也具有約束力。這一原則的法律設置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維護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和良好的社會風尚。其實,這是對社會公益性的追求。在沒有保險利益的情況下訂立保險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本案中,原告作為投保人,為住院老人向被告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根據法律規定,原告應當征得被保險人即住院老人的同意,才能獲得保險金,老年人應當簽署書面同意書,并明確受益人。作為一家專業的保險機構,被告人更應該意識到這一原則,而被告人應承擔責任,保險人有義務核實被保險人的同意,這不僅是用來保護被告人的權利,也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利益以及申請人。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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