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保險法修改的角度看,保險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是什么。
保險法要求,保險公司大股東盈利能力持續,信譽良好,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記錄,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此外,《保險法》的修改,將原法律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必須是貨幣資本的要求修改為所有注冊資本必須是實收貨幣資本,在“現金為王”的時代,消費者的利益可以得到更全面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大股東持續盈利,信譽良好,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董事,具有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5)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以及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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