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顧英(化名)是義烏市蘇溪鎮人。他家有60多歲的父母,兩個正在讀書的孩子和在家務農的妻子。一家五口主要靠顧英自己開桑塔納載客。2003年11月21日,顧英將旗下桑塔納轎車全部投保給金華一家保險公司,投保基本險和附加險2萬元/座。保險期限為2003年11月22日至2004年11月21日。保險合同規定,被保險人在使用本附加險承保的機動車時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上人員傷亡的,應當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單規定的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2004年3月28日晚,被要求駕駛投保桑塔納轎車的顧英,在東陽江北街道辦事處廣福路以南的義烏蘇西被犯罪分子搶劫殺害。2005年4月19日,顧英的法定繼承人以顧英投保駕駛座保險2萬元為由,向婺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金華安保險公司認為,顧英在車內被搶身亡,不屬于車上人身保險,保險人不應承擔責任。原告認為,船上責任險的保險費是按座位收取的,無論誰坐在車上,都應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被保險車輛上時,視為車輛上的人員,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也就是說,只要被保險車輛的使用造成人員傷亡,保險人就應當在保險限額內計算理賠。
保險公司認為車輛人員責任險是一種責任險。責任保險是指依法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當被保險人發生人身傷害時,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的人身傷害不屬于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只能投保人身意外險,不能投保責任險。分析:《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顧穎與金華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為財產保險合同,屬于責任保險范疇。我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的保險。顧英與金華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也明確,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結合本案,金華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依法應為投保人顧英對他人的民事責任。被保險人顧英的人身傷害不屬于第三人造成的傷害。因此,本案中顧英的意外死亡不屬于顧英與金華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不承擔責任。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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