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一家保險公司承保了一輛農用車。基本險和車輛附加險的險種為“座位責任險”。在保險期間的某一天,路上農用車的司機發現水溫表顯示的溫度過高,推測是水箱缺水所致,于是停在路邊查看水箱水位。由于農用車水箱的進水口位于駕駛座和副駕駛座之間,當駕駛員打開發動機蓋,擰開水箱蓋時,水箱內的熱氣和熱水直接沖向副駕駛座上沒有站崗的乘客,造成乘客偏癱燙傷,總的醫療費用是3000多元。事后,車主認為駕駛人證件齊全,且該車已投保“座椅責任險”,遂向承保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受理了此案,但理賠人員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兩種分歧:一是案件應賠付。原因是:該車投保了“汽車座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在車輛使用過程中,如果乘客不離開座位,車輛就會突然發生故障,造成車上人員受傷,屬于事故。符合《車上責任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責任”的規定:“本保險承保的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上貨物直接損壞和車上人員損失的,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人人人身傷亡保險單規定的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經濟賠償責任由被保險人承擔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助和保護費用。”第二,本案不應賠償。理由是:根據保險條款的解釋,“汽車座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是指被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時給予的保險賠償。但只有列入保險責任范圍的事故造成的損失才屬于保險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打開水箱蓋看水燒船上人”這一項沒有列入保險責任條款,應屬于“保險責任免除”第五條“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其他損失和費用”,不予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和費用由司機自己承擔。
[分析]
本次事故不在船上責任保險范圍內,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因如下:
1。這次事故不是交通事故。違法行為引發的事故屬于交通事故,本案中駕駛員的行為不屬于交通事故法律法規中的“違法行為”,故本次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根據汽車保險的規定,汽車責任保險的賠償依據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由此可見,這起事故不是交通事故,車險條款無法賠償。第二,合同責任不屬于船上責任保險的范圍。由于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受傷乘客只能以合同責任,即違約責任,向車主索賠民事賠償。從現行車險條款的規定來看,違約責任不屬于車險責任的范圍,車險條款不能賠償。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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