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法》規定,每個重復保險人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之和的比例承擔保險金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財產保險合同的目的是賠償被保險人的實際財產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根據自己的實際損失向保險人要求賠償,不得超過自己的實際損失。保險法第五十六條重復保險申請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每個保險人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之和的比例承擔保險金的賠償責任。
對于重復保險,投保人可以要求各保險人按總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部分的比例返還保險費。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金額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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