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應該有電子保險合同?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并未約定是否存在電子合同,因此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一般以合同形式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保險人同意承保的,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以其他書面形式約定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附加條件或者期限。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使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險單應當附有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保險人訂立合同,應當在保險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發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通知,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本條的內容;未作通知或者說明的,以本條為準不具有效力。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什么?
1。保險人,又稱保險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與投保人訂立合同,收取保險費,承擔被保險人損失賠償責任的人。它特指保險公司。保險人除取得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資格外,還必須在規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投保人,又稱投保人和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兩項條件:(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保險合同同一般合同一樣,當事人應當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它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利害關系的,保險合同的訂立無效。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可以是一方當事人,也可以是多方當事人。再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必須是原保險人。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并沒有約定是否存在電子合同,因此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一般以合同形式簽訂。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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