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的索賠期限是多長保險金的索賠是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財產權利。為了促進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及時行使權利,方便保險人及時履行賠償義務,充分發揮保險在保護經濟生命中的作用,保險法規定了保險金請求權消滅的期限,并規定了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賠償責任受益人在時效期間不行使權利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權利消滅。保險利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保險利益請求權消滅時效。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要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消滅。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賠償請求權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消滅。保險金的給付方式是指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的方式。在保險合同中,給付保險金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賠償保險,即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實際損失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金額為最高給付額;一種是定額保險,即,保險金額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按照約定支付。
一般來說,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屬于定額保險,而疾病保險和傷害保險屬于補償保險。被保險人的權利是什么?
我國《保險法》對被保險人的權利作了明確規定。綜上所述,主要有以下幾點:
(1)保險金請求權。《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是指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護,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確定了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即保險金請求權。投保人之所以愿意為被保險人投保,是希望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能夠獲得經濟支持,減少痛苦和不幸。因此,被保險人對保險金的索賠能夠滿足被保險人的意愿,達到簽訂合同的基本目的。(2) 被保險人的承認權。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合同,未經保險金額的書面同意和認可無效。一般認為,巨額保險金可能誘發道德風險或者賭博行為,受益人單獨或者與保險人串通投保人的違法行為,使被保險人處于極大的危險之中。為了防止與保險功能相違背的情況發生,各國法律都有類似的規定,賦予被保險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約定為被保險人并確認保險金額的權利。如果被保險人不同意成為被保險人或不承認保險金額,合同將無效。我們稱之為被保險人的承認權。(3) 同意保單的轉讓和質押。根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合同簽發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保險法》未規定保險單是否可以從正面轉讓或者質押,但從從句的語義上我們可以得到肯定的答案,這也是理論界和實踐界的一個普遍理論。由于被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有著特殊的聯系,可能是夫妻、父子等特定的身份關系,也可能與道德、社會福利有關。保險單一旦轉讓,必然會影響“特殊聯系”,從而導致保險利益的喪失、保險合同的無效,并可能增加道德風險。這些都是我們不愿意接受的原因我看到了。因此,壽險合同的轉讓必須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上述知識是小編對“保險金請求權的時效”問題的回答。保險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可分為兩種。屬于人身保險的,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的,消滅。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雇傭關系的法律認定條件
2021-01-28如何申請專利費用的減緩
2020-12-11事故認定書如何開具
2020-11-20醉酒駕車怎么判斷
2020-12-10交通事故鑒定有傷需要多長時間
2021-03-25交通事故賠償款對方不給怎么辦
2021-01-12單位是否有權收回員工集資房
2020-11-30出售違建合同有效嗎
2021-01-19單位集資房什么時候能上市買賣
2021-03-23勞務派遣能否約定競業限制
2021-02-02勞務派遣資質是否全國有效
2021-02-10試用期離職領導不給批怎么辦
2021-03-20國企勞務外包是否違規
2021-01-05應怎樣投保“不計免賠特約保險”
2021-02-16法院判賠精神損害,保險抗辯按序賠償
2020-12-24《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罰款5至30萬的情形
2021-01-25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2021-01-26車禍理賠清單
2020-12-01保險公司理賠程序有哪些
2021-03-23個人購房如何辦理保險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