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為什么要向投保人明確解釋免責條款?
在保險活動中,限制保險人的不當免責行為,是使投保人充分了解自己購買的保險服務能否為自己提供所需保險保障的最有效途徑之一。因為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權利是獲得保險金的賠償或給付,而保險合同是一種補充合同,所以保險人免責條款的規定是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最有利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險單應當附有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保險人訂立合同時,應當在保險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條款的內容;沒有作出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適用有效果。上面的內容是由魯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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