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條例(試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必須持有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并在從事保險代理活動前取得《保險代理人發展證書》。國家對這三類保險代理人的條件都作了規定。
保險代理人因業務類型不同,經營范圍也不同。保險代理的業務范圍是銷售保險產品,收取保險費,協助保險公司查處損失。兼職保險代理人的經營范圍是銷售保險產品和收取保險費。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是財產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財產保險和個人財產保險的各種經營性運輸工具、運輸工具保險和手續三責保險。壽險公司的個人代理人可以代理人身保險、人身保險、人身意外保險和人身健康保險。為了規范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對其展覽活動制定了一系列的展覽規則。主要內容包括:保險代理人只能代理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保險公司;代理壽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也可以代理壽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時,不得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者降低保險費率、強迫或者誘導投保人誤導投保人、挪用或者侵占保險費等損害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的,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保險代理人不善于從中提取代理費。此外,保險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代理委托、登記注銷檔案,同時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代理人的職責:
--對客戶進行風險評估,制定保險計劃,甚至制定包括財務風險管理和發展戰略風險在內的綜合風險管理計劃;
--為客戶選擇最合適的保險公司,與選定的保險公司作為客戶代理人簽訂保險合同;
--監督保險合同的執行,協助理賠。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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