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變更的程序和程序是什么?
1。保險合同變更的內容是什么?
(1)。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
1。保險合同主體變更的界定。保險合同標的變更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變更。
2。保險人變更。保險人變更,是指保險企業因破產、解散、合并、分立等原因發生變更,經國家保險監督管理局批準,將保險合同責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或者政府有關資金的行為。
3。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變更。在保險實踐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變更最為常見,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的變更情況也有所不同。在財產保險中,由于被保險財產的出售、轉讓、繼承等法律行為,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導致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發生變更。保險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險單,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變更涉及保險單的轉讓。第二,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的變更,表現為保險合同條款和事項的變更。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保險合同變更的,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背書,或者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書面變更協議。”這表明投保人和保險人都有權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保險合同的變更主要是修改保險條款。但是,由于保險合同的保障性和附著力的特點,在保險實踐中,保險人一般不允許擅自修改已訂立的保險合同。因此,修改后的條款只能約束新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能約束新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第二,保險合同變更的程序和形式。
1。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投保人應當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及時提出變更保險合同條款的要求,保險人應當按照規定審核并增加保險費,最后出具書面文件完成變更。
2。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對原保險單進行批注。對此,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一般有必要就變更出具背書或者簽訂書面協議,以表明保險單的變更。第三,保險合同變更的程序。保險合同變更包括三種類型:當事人和關聯方的變更(標的變更),一般是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變更;保險利益的變更(標的變更);保險責任范圍或者約定事項的變更(內容的變更)。除可轉讓保險合同(如貨物運輸合同)和合同變更主體另有約定外,無需征得保險人同意。其他變更需通知保險人,征得保險人同意,并在保險單上注明后方可生效。《保險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保險合同發生變更的,保險人應當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投保人與保險人應當就變更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背書是保險合同變更的重要依據,與保險單一樣,也是保險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背書通常用來修改或否定保險單的內容。背書內容與保險單不符或有沖突的,以背書內容為準。實踐中,如果背書與保險單主體發生沖突,應采取批注優于主體、后者優于前者、書寫優于印刷、附加批注優于主體批注的解釋原則。保險合同的變更有兩種:主體的變更和內容的變更。無論是哪種變更,都應遵循法律的規定。讀者需要法律幫助。歡迎來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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