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朱女士的母親是江心洲的農民。她過去常把錢存入ABC的一年期定期賬戶,該賬戶每年都要轉帳。最近,家里急需錢。朱女士發現,母親一年前沒有在銀行存款,而是購買了**人身保險的理財產品。但她母親不識字,平時連一個字都不認識。據她描述,當時銀行里有一個年輕人說,他可以得到比銀行更高的利息,于是她存了起來。買了保險單之后,沒有人聯系過她。朱女士到銀行解釋,但銀行拒絕承認。律師表示:
根據《保險法》配套法規之一的《壽險新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如果新產品(即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分紅保險等)銷售給個人,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單應包括投保人的確認欄,投保人應復制以下句子并簽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保險提示,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朱女士的母親是文盲,所以不可能照搬這句話,所以形成的政策本身就不符合要求。此外,根據規定:保險公司對新產品投保人的回訪應在猶豫期內完成,并做好詳細記錄。朱女士的母親買了保險后,沒有接到任何回訪。所以你可以直接去**人壽保險公司要求退還保費。如果沒有,你可以去中國保監會投訴。相關法律知識:《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詢問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被保險人。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內不行使的,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滿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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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余娜律師(聯系13282211144),寧波本地人,2011年8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曾在寧波市**區人民法院和寧波市公安局**分局工作多年,現為浙江共業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業務專攻方向:刑事、民商事(含民間借貸、買賣合同、債權債務、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等多方面的案件)、企業法律顧問。楊余娜律師受過專業性法學專業教育,對所承辦的案件一絲不茍,認真負責。對于刑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利用多年的公安工作經驗和資源,根據不同案件情形針對性提出有利辯護或策略。對于民商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院實踐工作經驗,根據不同案件事實和證據尋找突破點,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楊余娜律師業余研究風水,發現通常來找律師的當事人,均在一定程度上受住宅或辦公樓風水、面相或八字等困擾或影響,可通過一定方式化煞、補喜用神等方式增加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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